(一)代理內容簡述:
商標申請注冊、變更、續展、轉讓、許可備案、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
商標查詢是客戶的自愿行為。查詢結果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通過本司代理人的前期查詢可為您提高90%以上的注冊成功率,從而大大降低駁回率。圖形商標不查詢,直接上報。
商標申請所需準備的資料:
1、企業注冊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公章;自然人注冊需提供身份證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注意: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必須與申請人的姓名一致);
港澳臺申請人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商標的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以公司名義申請商標的,需要提供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2、確定商標申請注冊的類別(我們根據商品/服務項目幫助客戶確定注冊類別);
3、挑選適合的商品/服務項目(我們根據客戶的產品幫助挑選商品/服務項目);
4、提交申請的商標為黑白商標,須提供商標標樣的電子版;提交申請的商標為指定顏色的商標,須提供指定顏色的商標標樣及黑白商標標樣電子版;
5、如委托我司辦理商標申請的,申請人需提供簽名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我們提供)。
商標的基本審查過程:
商標申請上報后,如商標順利通過初審,將予以公告;如在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便可取得商標專用權。如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將暫時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須走異議程序。商標未被核準注冊前,在使用商標時請勿標注注冊標記,也不宜做過多的宣傳和商標印制。
商標局受理書的下發:
采用網報的商標申請,商標局一般在15個工作日左右下發由商標局簽署的受理通知書;紙報的商標申請,商標局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下發由商標局簽署的受理通知書。我司收到通知書后會及時通知客戶領取。
商標申請上報后,中間可能出現下列兩種狀況:
1、商標局“補正通知”書 ——多因商品項目不規范而下發該補正通知書。
2、商標局“駁回通知”書或“部分駁回通知”書 ——指在實質審查過程中,新申請的商標與在先注冊/申請的商標發生了沖突,而下發的駁回或部分駁回通知書。
(三)商標續展注冊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續展所需提供的資料:
1、身份證明復印件;2、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3、公章/個人簽署。
(四)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人/注冊人變更其名義、地址所需提供的資料:
1、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已獲專用權的);
(五)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轉讓申請/注冊商標所需提供的資料:
1、雙方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受讓人為自然人需要同時提供其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3、雙方簽署的“同意轉讓證明”(我們提供);
(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所需提供的資料:
1、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2、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3、公章/個人簽署。
(七)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如果注冊商標已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里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從本質上說,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具有商業意義的使用。單純的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計算,是從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文件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標注冊人在被其他人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后才開始使用的,其使用行為視為無效。
辦理該申請客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公章/個人簽署。
(八)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
補發商標注冊證一般是指:《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需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
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商標注冊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公章/個人簽署;
3、如因注冊證書破損需補發商標注冊證書的,要同時將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書上交商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