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相應部分對各成員國對馳名商標施以保護及保護強度需達到怎樣的義務做了規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也明確了給予注冊商標中的馳名商標較普通的注冊商標以更高強度的法律保護,前提是該商標“馳名”。 “馳名商標”認定需由有關主管機關作出。目前,有權作出馳名認定的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通常市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需在具體的確權案件或侵權案件中按需認定。如有疑問或需要,請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