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5年,根據當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備案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尋求保護的前提條件。但2003年12月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對此進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申請保護前必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然而,考慮到海關在依職權保護知識產權時,需要有足夠的信息,修訂后的《條例》仍然規定,知識產權備案是海關依職權保護的前提條件。 雖然事先不進行知識產權備案,知識產權權利人仍然可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但是,備案與否在實踐中還是有一定的差異。事先進行知識產權的意義或作用主要體現在: (一)是海關主動保護的前提條件 (二)有助于海關發現侵權貨物 (三)海關進行保護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經濟負擔較輕 (四)可以對侵權人產生震懾作用和作為進出口貨物時侵權風險分析的參考 目前,可以進行海關備案的權利有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奧運會標志、世博會標志等 如有疑問或需要,請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