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確權案件及其后續的行政訴訟
涉及從商標申請提出之日,歷經商標核準注冊到注冊商標有效期間的所有針對該商標的可注冊與否,注冊后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性的爭辯等所有事務,具體包括:
商標駁回復審
商標異議/異議答辯
商標不予注冊異議復審/異議復審答辯
注冊商標無效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答辯
注冊商標無效宣告復審
商標撤銷復審/撤銷復審答辯
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行政訴訟
(二)商標行政投訴
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或出現他人不正當競爭的情形時,除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提供了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行政調處的途徑。我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賦予了相應行政機關可給予侵權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及采取沒收、銷毀侵權物品及工具等多種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同時也賦予了知識產權人向有關機關提出侵權投訴并要求調處的權利。
侵權行政投訴與法院訴訟各方面也有所不同。
如有疑問或需要,請聯系我們。
(三)商標侵權糾紛訴訟
(四)商標或商號相關糾紛的訴訟
(五)境外商標異議、異議答辯、駁回抗辯等確權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