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布)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