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在騰訊財經《8月CPI同比上漲2% 創12個月新高》一文的最后,竟然出現了這樣一段話:“本文來源:Dreamwriter,騰訊財經開發的自動化新聞寫作機器人,根據算法在第一時間自動生成稿件,瞬時輸出分析和研判,一分鐘內將重要資訊和解讀送達用戶。”
“機器人撰寫新聞”,這在中國可能還是頭一次,不過這事兒在美國已經不新鮮了。美聯社的“機器人記者”已經寫稿1年零2個月了。2014年7月,美聯社宣布,開始利用美國自動化洞察力公司的寫稿軟件,自動撰寫長度介于150字至300字的美國公司業績稿件。那么,這種純粹由自動編程的機器人寫作的新聞稿件,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嗎?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目前的《著作權法》理論,答案是否定的。
關于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做了這樣的定義,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對作品的這一定義,要從三個方面理解。
動物再有才也成不了“作者”
首先,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這就把很多動物的“作品”排除出作品范疇之外(例如馬戲團大象畫的畫)。
例如,某人看到母雞行走的腳印有所觸動,于是將母雞雙腳涂滿墨汁并使其在畫紙上隨意走動,最后形成了一幅畫作并命名為“翠竹圖”。對于這幅畫作,由于系動物而非人類創作,即使所得的“作品”具有很高的“藝術性”,也難以納入作品保護范圍。
與之類似的是,2011年,攝影師David Slater去印度尼西亞拍攝黑冠獼猴,被一只猴子搶走了相機并自拍了100多張相片,后來Wikipedia在黑冠獼猴的維基百科介紹頁面中使用了其中一張猴子自拍照,并拒絕攝影師禁止刊登照片的要求,原因是照片由猴子所拍,因此版權并不屬于攝影師。
筆者認為,基于前述原因,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的確難以認為猴子所拍照片構成作品。因此,基于同樣的道理,騰訊機器人從本質上并不屬于人類,同樣難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合格的“作者”,因此其自動撰寫的新聞稿件(沒有經過人類編輯修改)并不具有作品的屬性。
無構思的“偶然之作”不受保護
所謂創作意志,是指作品的獨創性必須有作者的創作意圖和個人印記,如果創作意圖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觀上完成了某種藝術成果,也不能認為構成了作品。
例如,某人在繪畫比賽現場正在喝果汁,突然劇烈咳嗽而將紅色的果汁噴在面前的白紙上,結果形成了萬朵梅花狀的圖畫,這種圖畫即使獲得了專業人士的高度評價也不能獲得版權法的保護,因為該圖畫的形成沒有體現出人類的創造活動。
又如,在晏泳訴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等著作權一案中,原告父親晏鴻鈞采用人工鍛刻、磨面的方法重刻了“漢高斷蛇之處”石碑。由于該碑立在十字路口,1984年間,經過往車輛燈光照射,在石碑上發現人像顯影,人像似拔劍斬蛇,形象生動。1992年,當地有關管理部門將“漢高斷蛇之處”碑及亭子圍起來賣票。原告認為該碑出現人像系晏鴻鈞采用人工鍛刻、打磨所致,故該石碑著作權應由晏鴻鈞享有,在其去世后應由其子(即原告晏泳)繼承。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看出“漢高斷蛇之處”碑出現的人物輪廓就是晏鴻鈞事先的構思創作,也沒有證據證明該石碑完成后晏鴻鈞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上述現象與其有意識的創作有關,再加上該人物輪廓不具有可復制性的特點,因此駁回原告訴請。
“貓咪專供”不算作品
作品必須是能夠被他人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其面向的對象如同作者一樣,也必須是人類。這是因為,作品本質上承載的是人類的思想、情感、精神和人格等要素,作品帶有某種精神或者人格印記,傳遞的也是人類群體能夠共同理解的符號體系和語言。另外,作品是著作權法律關系中,權利人的權利和義務人的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近年來,各類動物中心和動物園越來越多地為動物們播放音樂,但音樂對動物究竟有沒有效果?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的一項研究發現,貓咪一方面無視人類音樂,另一方面則積極響應專為它們譜寫的音樂。研究人員給47只貓播放的音樂樣本中,一半屬于經典古典音樂,另一半則是馬里蘭大學作曲家David Teie創造的貓音樂。結果顯示,貓咪最積極響應的是貓音樂。但是,這種貓咪音樂并不能構成作品,這是因為,貓咪無法成為作品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人,而貓咪之外的人類也無法理解特別訂制的貓咪音樂(更談不上理解其中只有貓才能理解的思想情感),因此,貓咪音樂也不構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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