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4255113號“X-static”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黃建華于2004年9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3類長絲等商品上。2008年4月21日獲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18年4月20日。2014年4月9日,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上海晨隆紡織新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2013年4月18日,諾博纖維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該爭議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申請人稱:申請人“X-STATIC”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惡意搶注。請求依據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等規定,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X-STATIC”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亦無法證明被申請人具有惡意。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X-STATIC”與申請人“X-STATIC”商標完全相同,難謂巧合。申請人提交了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部分文章對申請人“X-STATIC”鍍銀纖維的宣傳、報道資料,該部分證據可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長絲等商品相類似的鍍銀纖維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X-STATIC”商標并產生了一定影響??紤]到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商事業務往來關系,理應知曉申請人在先使用的“X-STATIC”商標,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足以使人確信其在主觀上存在惡意。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立法本意系為了對實踐中出現大量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在先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限制,進而傳達出鼓勵正當競爭、遏制惡意搶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積極信號。故在制止第三人基于不正當目的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注冊的行為中,要平衡好“惡意”與“一定影響”的關系,綜合把握各個要件的認定標準。 |